泰安文化產業中等專業學校有哪些資助政策?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合理分配資助資源,落實國家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根據國家教育部、省教育廳等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認定與資助原則
本辦法以《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和《山東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魯教財發〔2019〕1號)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以人為本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泰安市文化產業中等專業學校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三、認定依據、等級及條件
(一)認定依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主要依據家庭經濟因素、特殊群體因素、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突發狀況因素、學生消費因素、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等。
1、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主要勞動力及職業狀況,家庭財產及收入、家庭負擔等。
2、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3、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情況。
4、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5、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金額、消費結構等情況。
6、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
學校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困難等級以學生所持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相關材料為評定依據,結合被評定者所在班級的民主評議結果進行綜合認定。
(二)認定等級:根據山東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山東省財政廳、教育廳關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的認定等級,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分為三個等級,即:
A類: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B類:家庭經濟困難
C類:家庭經濟一般困難
(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
A類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家庭境況特別困難,無直接經濟來源,學生本人每月可獲得的全部生活費用在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僅靠政府救濟的;
2、家庭成員主要勞動力長期患病或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家庭成員老弱幼小,沒有直接經濟來源,無生活依靠的;
3、家庭發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
4、家在重災區,因災害導致“三無”(無房屋、無父母、無收入)的。
B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家庭收入低或無固定經濟收入,學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學習、生活得不到經濟保障的,每月獲得的全部生活費用在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員中有兩個以上正接受非義務教育的;
2、父母有一方或雙方下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
3、家在邊遠山區或國家級貧困縣,以務農為主,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的;
4、家庭因突發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的;
C類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家庭收入較低,學生本人在校的學習、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經濟保障,每月獲得的全部生活費用在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家庭遭遇突發事件導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單親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療的;
4、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四、認定受理時間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年9月集中受理。每學期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五、認定工作機構
(一)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學生處設立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認定工作。
(二)成立以德育校長為組長,學生處主任、團委書記、各專業部主任和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認定工作小組,組織開展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三)班級成立以班主任任組長,學生干部、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評議小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5%,成員名單要在本班級范圍內公示。
六、認定工作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資助工作,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班級認定、學校審批、抽查家訪、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環節。
1、提前告知。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2、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
3、班級認定。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資助檔次。
4、學校審批。學生處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匯總相關材料,根據各班級評議結果,最終審核確定本年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建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5、抽查家訪。學校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通過家訪、信件、電話、個別訪談等方式進行核實,以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6、結果公示。學生處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7、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備案。
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資助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
(二)否決條件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降低資助等級,直至取消受助資格,且至少一年以上:
1、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紀律處分;
2、經常出入經營性網吧;
3、有吸煙、酗酒不良嗜好的;
4、生活鋪張浪費,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如購買及使用高檔手機,購買高檔娛樂電子產品、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節假日經常自費外出旅游等;
5、受助期間,家庭經濟狀況改善,生活困難基本得到解決的;
6、休學、退學或保留入學資格者。
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主要資助方式
經學校審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著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優先資助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資助方式:
1、國家獎學金:6000元/年
2、國家助學金:2000元/年
3、校長獎學金:100元/年
4、住宿費減免:300元/學期
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求
1、學生處建立相應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實施動態管理。
2、各班級應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填寫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
3、學生在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虛報行為的,一經查實,學校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取消受助資格。
4、教職工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中如有營私舞弊行為,視情節輕重,學校將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5、對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消費調查,對消費超出其經濟承受能力的學生要認真核實,并根據事實做出相應處理。
十、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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