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紗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合同: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支付周期: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虜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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