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協商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當訂立: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
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視為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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