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和學費的區別的是學費是上學時交到學校即可入學讀書,學雜費是上學時書本、資料、水費等其他一些亂七八糟的費用等,學雜費是指學校向學生收取的費用。
學雜費由財務管理部門統一收取并打印票據。學雜費包括選課費、教材費、課本資料費、住宿費、水電費、服裝費等各項代收費,以及證件工本費、重修費、補考費、學籍異動費、畢業電子注冊費等。
我國在50年代即對中小學生免收學費,1986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草案)》更明確規定: 國家實行9年制義務教育,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因此,在中小學,學雜費是一種習慣叫法,實際上只包括雜費。各種類型的高等、中專學校所需經費都由財政撥給,不收學雜費,這在過去對發展高等、中專教育起到積極作用。
學費包括新生注冊費、在校期間的基礎學習費用、教材費、證件工本費、意外保險費。學費,是指去學校進行學習,學校辦學所得的費用,是學校進行運作的經費;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應繳納的費用。學費標準根據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不同專業、不同層次學校的學費收費標準可以有所區別。
學費占年生均教育成本的比例和標準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共同作出原則規定:
學費占年生均教育成本的比例和標準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共同作出原則規定。在現階段,高等學校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25%。具體比例必須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群眾承受能力分布調整到位。
學費標準的調整,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按照第五條規定的程序,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物價上漲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長水平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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