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推動技工院校改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山東省職業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批準設立的技工院校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學制和學習年限
第三條 技工院校應當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技工教育"十三五"規劃》的要求,規范設置技工院校全日制學生學制。學制年限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中級工: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為三年;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為兩年。
(二)高級工: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為五年(或3年+2年);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為三年;招收中等職業學校(中專、技校、職高,下同)相同或相近專業達到中級工技能水平的畢業生,學制為兩年。
(三)預備技師: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為六年(或3年+3年);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為四年;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相同或相近專業達到中級工技能水平的畢業生,學制為三年;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相同或相近專業達到高級技能水平的畢業生、全日制高職院校相近專業畢業生和全日制本科院校畢業生,學制為二年。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技工院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招生,符合規定的,予以注冊全日制學籍,并建立全日制學生學籍檔案。技工院校招收企業職工、社會人員等開展非全日制技工教育,應注冊為非全日制學制教育學籍。招收各類人員開展短期職業培訓的,不得注冊為技工院校學籍。
第五條 技工院校招收新生,須身體健康,完成義務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習能力水平。
第六條 技工院校新生注冊每年分春、秋兩季進行,春季新生學籍注冊截止日期為4月20日,秋季新生學籍注冊截止日期為10月20日。經技工院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在規定時間內到院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
第七條 技工院校應當通過全國技工院校電子注冊和統計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國技工院校注冊管理系統"),如實、準確、及時錄入新生學籍信息,根據隸屬關系報省或所在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招生錄取手續。
第八條 技工院校應當在新生入學一個月內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辦理學籍注冊手續;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同一學生同一時間段不得重復注冊學籍。
第九條 技工院校應當建立完善的學生紙質學籍檔案。檔案須分年級、專業并按學籍編號一次性建立,包括:錄取新生登記表、基本信息表、學期考核表(含學科成績、操行考核、實習記錄)、在校期間獎懲材料、學籍變更情況材料及其他需要保留的材料。
第十條 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錄入全國技工院校注冊管理系統,在每學期結束前統一匯總學籍信息變更情況并做好存檔。
第四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一條 技工院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個人申請、院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一)學生在某一專業范圍內有特定專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更有利于其就業或長遠發展的;
(二)學生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具有二級及以上醫院診斷結果),不宜在原專業學習的;
(三)學生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的;
(四)因社會和企業對技能人才需求發生變化,院校征得學生和監護人同意調整專業的。
第十二條 轉專業應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未成年學生應征得監護人同意,由所在院校研究批準。
第十三條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辦理。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在本校選擇專業。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十四條 技工院校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愿等原因,在不改變培養層次、學制及專業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轉學。接收院校必須具有與被接收學生所學相同或相近專業的辦學資質。
第十五條 轉學應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未成年學生應征得監護人同意,經轉出院校和轉入院校同意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和轉出院校應在10個工作日內,在全國技工院校注冊管理系統進行學籍異動處理。
第十六條 學生學習未滿一學期,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第五章、變更培養層次
第十七條 技工院校一、二年級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未成年學生應征得監護人同意,所在院校批準,可以變更培養層次,學習年限相應變更。
(一)學生因參加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單招考試),需變更培養層次的;
(二)學生因參軍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培養層次的。
第六章、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八條 除國家法律規定外,學生因疾病(具有二級及以上醫院診斷結果)、依法服兵役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經學生及其監護人書面申請,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
第十九條 學生辦理休學一般不超過2次,總時間不超過一年;依法服兵役的可延長至2年義務兵服役期結束。休學學生應辦理休學手續,明確離校和返校時間。休學期間,學生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待遇,院校不承擔其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辦理休學的學生應在休學期滿前1個月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經院校審核批準后,隨原專業的相應年級學習。學生休學期間,若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的,院校可以準予退學或責令其退學:
(一)學生一學年補考后仍有應修課程門數的三分之二不及格的;
(二)一個學期內連續曠課5天,累計曠課10天以上的;
(三)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因身體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繼續學習的;
(五)嚴重違反紀律,屢教不改的;
(六)學生申請退學的;
(七)其他原因經學校認定必須退學的。
第七章、實習
第二十二條 技工院校應按照《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制定本校學生實習管理相關制度,會同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學生開展實習。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專業對口或相近。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實習時間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頂崗實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院校、實習單位、學生應簽訂實習協議,明確三方責任、保障三方權益。協議文本由當事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四條 技工院校應對學生的實習工作和實習過程進行監管。鼓勵有條件的院校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構建實習信息化管理平臺,與實習單位共同加強實習過程管理。
第八章、考勤、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五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完善本校學生管理辦法并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要不斷加強學校的信息化建設,采用信息化考勤系統,確保學生真實在校。
第二十六條、對德、智、體、美、勞等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學校可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等,記入學生檔案。"山東省技工院校優秀畢業生"占全校畢業生的比例不得超過5%。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犯紀律又屢教不改的學生,院校應該分別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責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對學生的處分,應由院校院(校)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章 畢業
第二十八條 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考核合格者,準予畢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畢業時,仍有課程考核不合格者,應準予補考。補考合格者,發放畢業證書;補考仍不合格者,畢業一年內,允許學生回校補考一次,成績合格者,可補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條 學生畢業每年分春、秋兩季進行,春季畢業生畢業手續辦理截止日期為1月15日,秋季畢業生畢業手續辦理截止日期為6月30日。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內,核實學生畢業信息,通過全國技工院校注冊管理系統進行畢業處理,自動生成畢業證書編號,實現全國網上統一查詢。
第三十一條 畢業證書經學校蓋章,按規定到省或所在地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畢業驗印手續。
第三十二條 畢業證書遺失的不再補辦,由學生本人或其畢業院校到辦理畢業證書驗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具學歷證明。學歷證明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報到證遺失或需改派的,由學生本人或其畢業院校到簽發報到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補辦或改派手續。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所指技工院校包括技師學院、技術學院、高級技工學校、技工學校。
第三十五條、技工院校招收非全日制學籍學生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相關要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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