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特殊就業群體的保護有以下規定:
(1)《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2)對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用工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國家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具體規定。對于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并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對于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4)《兵役法》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后,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1)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按照家居城鎮的義務兵政策安排工作。
2)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
3)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并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4)志愿兵退出現役后,服現役不滿10年的,按照義務兵的政策安置;滿10年的,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自愿回鄉參加農業生產或者自謀職業的,給予鼓勵,由當地人民政府增發安家補助費;服現役滿30年或者年滿55歲的作退休安置,根據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轉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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